法律分析: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將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三種類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即: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
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的,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因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於開具後的發票上寫,此發票為無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