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0年出資時,以實物進行出資,並對該實物進行評估和驗資,相關資產的評估價格為1000萬元。但稅務機關不予認可我公司資產的評估價格,認為明顯偏高,不予以認可,不準許稅前扣除,是否合法?答: 資產評估報告由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據資產評估相關法律、法規制作的,從而具有社會公信力,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行為基本壹致,即非因法定程序和事由不被撤銷。除特殊情形外,稅務機關不能直接推翻資產評估報告。 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6號)第七條第四項: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而《財政部關於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財企[2004]20號),對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質量要求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個人觀點,請謹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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