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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使用的文種

稅務機關使用的文種如下:

1、稅務事項通知書;

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3、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4、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5、稅務檢查通知書;

6、稅務處理決定書;

7、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8、行政復議決定書;

9、其他稅務文書。

其中稅務機關的公文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同時受送達人在收到稅務文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文書上所載明的內容,如補繳稅費、補申報稅費等事項。若受送達人未能按時處理的,則會根據實際情況受到嚴重的稅務處罰。

國家稅務機關是領導和組織國家稅收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也是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律,組織稅收收入的職能機關。國家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稅務的行政管理部門隸屬政府行政系統,但與國家權力機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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