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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返還的增量退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們公司之前按照規定申請了增量退稅,現在已經收到了增量退稅。收到該款項時,本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由於這筆錢在賬目上沒有反映收入,是否需要在明年匯算清繳時調整退稅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沒有。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令第39號)第八條規定,增量退稅主要是指期末新增退稅額乘以相應比例計算出的應退部分,本質上是進項稅的轉出。因此,貴公司按照增值稅進項稅轉出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參照國家稅務總局10月20日發布的《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15期)》第九條問答165438,國家稅務總局也認為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需要計入總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從稅務機關收到的增量退稅款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應收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附: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五期)

9.我們是流行病預防和控制關鍵材料的制造商。全額返還主管稅務機關的增值稅增量稅是否需要計入企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需要計入總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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