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稅務機關未采集開票信息”的情況有:
1、壹般在發票查詢時,由於發票還沒有月末認證和抄報稅的,就會顯示“該號碼發票是發售給您所輸入的銷貨方(收款方)使用,但稅務機關未采集開票信息。”
2、納稅人購買了發票,但未進行發票驗舊工作時,在網上辦稅大廳的“發票查驗”欄目查詢該發票的開票信息,系統將會有以下提示:“該號碼發票是發售給您所輸入的銷貨方(收款方)使用,但稅務機關未采集開票信息。
擴展資料:
出現“稅務機關未采集開票信息”情況後,如需確定發票的真偽,就攜帶以下資料到區(縣)級稅務機關票證中心作進壹步的鑒定。
(1)申請單位(含國稅系統內各單位)的介紹信或證明,以及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工作證等)。
(2)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提供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鑒定的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原件。
陽光問政平臺--東莞稅務局:稅務機關未采集開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