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有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