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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稅務機關職務犯罪包括:1、占有型職務犯罪。這類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家稅款或公款據為己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2、瀆職型職務犯罪。這類犯罪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盡職、不負責,導致國家稅款嚴重流失。3、交易型職務犯罪。4、徇私舞弊型職務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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