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機關中履行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以及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所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如公安機關中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具有純技術性的特點,他們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並不直接參與管理,不具備決策權和執法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的替代性低,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是此類公務員任職的主要根據,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具有技術權威性,不受機關領導的幹預,也不因領導意誌的改變而受影響。
所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不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也不具備裁定權。
所謂其他類公務員
是指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在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以外單獨設立的特殊職務類別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