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稅務稽查部門可以對下級稅務稽查部門隨機抽查情況進行復查,以檢驗抽查績效。
復查以案卷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
隨機抽查對象和內容方面,通知規定,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
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通知規定,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對隨機抽查對象,稅務稽查部門可以直接檢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實施重點檢查,或自查與重點檢查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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