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分別納稅。
另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4〕6號)第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符合以下情形之壹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壹)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因此,您單位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由您單位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您單位全面停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土地使用稅的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