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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優化執法方式

法律分析:稅務稽查優化執法方式,首先是壹種推進柔性執法和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說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其次,規範執法行為建立稅務規範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規範性文件正式發布前進行權益性審核,確認是否減損納稅人繳費人權益或增加納稅人繳費的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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