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八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