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國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規定,向國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已從付款人的納稅人處收到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已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明。
3.納稅人按照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與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內容壹致,並且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