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代開專用發票崗位和稅款征收崗位,並分別確定專人負責代開專用發票和稅款征收工作。
第四條
代開專用發票統壹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由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崗位按規定發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