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已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停止銷售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取得經營收入的;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臨時收入發票的;
3.應登記而未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經依法處理並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後,需要就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發生的業務收入開具發票;
4.申請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其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
代表發票提供的信息:
1,發票開具申請表;
2.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及復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的服務方)對所購商品的名稱(或勞務項目)、單價、金額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4、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200元(含)以下小額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個人,只需提供開票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稅率分別為4%(貨物銷售)和6%(加工修理修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