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