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
發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商品銷售和營業收入憑證的管理。
發票是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管理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並對所有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