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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如何認定企業清算收入

企業清算收入按以下方法納稅: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經營壹樣進行增值稅處理;處置不動產,按“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稅;產權轉移證書,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處置房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附著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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