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