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必須在舉報後60天內立案稽查。
稅務機關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壹、案件選擇:根據案件來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第二,立案
三。檢查:結果制作了稅務檢查報告。檢驗工作應當自實施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驗時間的,應當經檢驗局局長批準。
四。審理:稽查完成後,稽查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給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審理部門收到稽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應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以下時間不計算在內:
(a)檢查員進行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向有關部門咨詢政策性問題的時間。
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期限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