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辦法將受理、辦理的時限分別壓縮為2個工作日和20個工作日。但考慮到服務態度投訴處理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對稅務部門接到服務態度投訴,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進壹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同時將原來納稅人需要填寫的五類投訴文書全部歸集到《納稅服務投訴事項處理表》壹張表格中進行處理,簡化了實際操作,有利於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