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於12個月還是短於12個月都要視為壹個納稅年度,以該期間為基準計算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該年度終止經營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年度,此後則屬於清算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