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代理的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齊全、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的,當場受理,即時辦結。
二。驗收、審查和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崗受理發票申請及相關材料後,對發票處理進行審核。
(1)審核確認申請人是否在管理範圍內,待開票業務是否存在,相關證明是否真實(主要通過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
(2)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經營活動證明材料,確定適用的稅目和稅率,按規定征收稅款(免稅的應提供免稅證明材料)。申請代開發票的業務金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的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稅。但根據發票開具記錄,壹個納稅期內累計發票金額達到月起征點的,屬於同壹申請開具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在達到起征點時應當合並計算稅款。屬於免稅範圍的,應在普通發票票面註明“免稅”字樣。對於代納稅人開具發票,建議無論納稅人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無論是定期定額還是自行申報,金額在起征點以上的,都應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照臨時登記流程錄入納稅人基本信息;
(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經營活動證明材料,確定經營項目和開具發票的種類,按規定填寫發票,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將發票和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存檔備查。
4.信息不壹致的,告知納稅人並退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