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師和稅務代理事務所應當以委托人自願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是註冊稅務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總局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職能,並對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依法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代理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中認定涉稅鑒證的作用。
稅務代理機構和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和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執業的監督檢查。
註冊稅務師可以提供稅務登記、繳納稅款和退稅、減免稅申報、記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服務系統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其制作涉稅單證,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