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與變更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