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指在 國稅 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的主持下,由調查人員、案件當事人、第三人以及當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參加,聽取調查人員的指證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壹項法定程序。 國稅機關擬對公民作出二千元 (含)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壹萬元 (含)以上罰款的,必須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壹)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