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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參加人的有什麽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 申請人在稅務行政復議中的權利:①在法定期限內,有依法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的權利。② 有撤回復議申請的權利。③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④有權要求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復議決定,撤銷、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2) 復議申請人的義務:① 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參加復議活動的義務。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行使申請權的行為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② 復議期間有繼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義務。申請人不得因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而停止執行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③ 向復議機關提供同復議有關的事實材料的義務。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積極配合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調查落實有關情況和問題。④ 有維持正常的復議秩序的義務。⑤ 有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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