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如下:1 .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壹般由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二、稅務行政復議是以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為前提的。這是由行政復議為當事人提供行政救濟的目的決定的。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者稅務機關尚未處理,未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進行稅務行政復議。三、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在兩種程序的銜接上有其特殊性。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是因納稅引起爭議的稅務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不經復議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有復議後仍不服,才能提起訴訟。因處分、保全措施和執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果他們選擇了復議程序,仍然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四、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的申請是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壹。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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