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納稅人延期納稅申報審批、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稅控系統)審批、實際利潤以外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審批、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郵票銷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應當經稅務機關特別批準。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按月或者按季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度或者季度利潤預繳;按照月或者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月或者季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或者采用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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