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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

法律分析:有些發票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財政票據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在稅務部門備案,用於開具發票。發票以外的其他票據不能加蓋發票專用章,財政票據可以加蓋開具發票單位的財政專用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2004〕1024號),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收款人的發票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收款人應在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無需加蓋稅務機關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壹)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印制文件時使用套印印章和印模。規格、樣式、公章都壹樣,都是國務院發的。

(2)國務院外事部門有關部委使用的蠟封,直徑4.2厘米,自左向右循環,由國務院制發。

(3)鋼印的直徑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出版的五角星和五角星外刊的名稱從左至右傳閱,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後自行刻制。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和式樣,由外交部制定發布。

(四)其他特種印章,在名稱和式樣上應區別於公章,報上級機關批準後方可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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