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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證明遺失聲明不能刊登在哪些報紙上?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報告表》,將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稅務登記證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紙上刊登。
稅務機關認定的報刊壹般指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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