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八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救助等執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