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百度文庫資料顯示,責任個體分內應做的事,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範和法律法規等;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四個責任是指以下:
壹是政治責任;
二是市縣兩級黨委的主體責任、黨委書記“第壹責任人”責任;
三是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黨組(黨委)直接責任;
四是紀檢監察、組織、宣傳、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協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