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發票和征收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四條規定,主管國家稅務總局為納稅人開具的紅字發票無效或按現行規定進行銷售退回時,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國家稅務總局退還或在下期抵扣。主管地方稅務局應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委托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下期繳納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現金退稅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人可以申請作廢原增值稅普通發票,並開具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在作廢時退還出租人已繳納的稅款或者繳納開具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退稅可能涉及財務支取,壹般需要較長時間,出租人可以選擇繳納開具專用票應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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