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搬遷收入適用所得稅政策的批復
蘇國稅所便函[2010]26號
南京市國稅局所得稅處:
妳處《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適用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的報告》(寧國稅所便函[2010]6號)收悉。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用地因政府公***設施建設需要被拆遷,取得的政府補償款適用所得稅政策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現答復如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開發項目的開發用地,構成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設施建設需要被拆遷,取得的政府補償款,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所述的企業需要整體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適用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