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條件如下: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詳細分析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區別於壹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稅法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的壹半規定。實質上是對企業的壹種照顧。並不是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得條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稅。對非股權支付的部分仍應確認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三、特殊性稅務重組有什麽方式?
企業改制重組稅務的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壹般性的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企業重組對企業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企業進行重組後,壹定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