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遷入新住所前,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準備以下材料:
1.準備新營業場所的權屬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租賃的,應當有租賃合同和出租人所有權證明。
2.變更登記申請書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部門領取,填寫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3.準備股東會關於變更營業地址的決議。
4.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營業地址)
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