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第二條修改為:“房產稅在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及濱海三區、五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的,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築平方米400元,樓房每建築平方米800元,均按減除30%後的余值計征。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三、將第十條修改為:“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批準定期減征、免征房產稅。”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五、將第十四條刪除。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件〉的細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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