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發〔2008〕291號):
(1)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府[2008]26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停駛車輛減征車船稅的通知》(京地稅發[2008]169號)。凡在2008年9月20日(含)前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並在2008年7月1-9月20日期間停駛的機動車,減征2008年7月、8月、9月的應稅稅款。其中,對2008年7月1日起新購的機動車,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按月減征註冊登記當月至停駛當月的車船稅。上述車輛的減免稅在征收2009年車船稅時予以扣除。
(二)根據《北京市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京府發[2008]39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2009年征收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的通知》(京地稅發[2008]290號),所有車輛在2009年4月10日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