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漏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新刑法沒有對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和單位進行細分,全部納入犯罪主體名單,這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偷稅罪的犯罪主體。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是放寬了“偷稅”的定義。
延伸信息的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的方法繳納應納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的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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