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妳廠使用的鍋爐在賬面上應該作為固定資產入賬。請自行判斷您銷售的鍋爐是否符合“納稅人自用應稅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列為固定資產目錄進行賬務處理和管理;2、確實使用過(哪怕壹次);3.售價超過原買價(即固定資產賬戶原值);如果不是同時,那麽這個鍋爐不符合“納稅人自用的應稅固定資產”,所以不需要納稅。
二是同時符合條件的,要申報納稅。這次出售應作為“納稅人出售自用的應稅固定資產”,按轉讓時售價的壹半征收,即原售價× 4 %× 0.5。在實際申報中,是按照簡單的方法進行申報的(具體需要妳的稅務管理員核實,請自行咨詢),不存在申報納稅的問題(申報納稅:拿著增值稅開具的稅控ic卡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知道樓主說的是不是這個申報納稅,呵呵),所以不申報不算偷稅,但是如果商家不申報納稅就會有問題。納稅的義務產生了,什麽時候納稅取決於,壹是發票有沒有開,二是這個鍋爐是誰在用。按照我的理解,首先妳要讓對方結算貨款,至少要開發票,不然對方憑什麽結算貨款?開發票,不用交稅嗎?其次,就算不開發票,也要等到和對方搞清楚,那現在是誰在用妳的鍋爐,他在用。不管開不開票,都要交稅,同時還沒開發票,就不交。當然,稅是可以還的。具體妳要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增值稅稅率,然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