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壹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相同的合同,壹份對內,壹份對外。其中對外的壹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監管、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為目的,對內的壹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進行原則認定:
第壹,對於陽合同的效力,基於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二,對於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