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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攤銷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但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土地使用權在各種情況下的攤銷:

1、外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按要求計提攤銷。

2、企業在外購的土地上構建廠房、辦公樓等自用固定資產時,在資本化期間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累計攤銷計入構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即計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後停止資本化,土地使用權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計提的累計攤銷壹般計入管理費用裏。

3、企業將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時,其占用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因為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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