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迪達水寒[2008]188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中的公共設施,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部門等,不允許計入公共設施。問題是:“不納入清算範圍”的意思是不是指這些資產和設施的轉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即在計算增值額時,其收入不計入轉讓收入,其開發成本、費用和稅金也不能計入抵扣,對嗎?
答: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迪達水寒〔2008〕18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部門實際享有對某些物業和設施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的,應視為自建房地產。長期出租或以轉讓名義出租的,其租金收入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其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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