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壹家私企的財務人員。我公司現有員工142人,退休員工15人。我公司自去年開始,逢年過節向退休人員發放節日慰問金和補貼,上述費用不計入員工工資薪金。請問以上費用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作為職工遞延收益,在進行財務處理時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支出時,應當有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收款人的收款證明。無論發票是開給單位還是員工個人,都不會影響費用。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規定,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費用沒有明確定義為福利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文件對此進行明確之前,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此類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視為與企業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單位為退休職工發放的節日慰問金和補貼,可以在財務處理中計入職工福利費,但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