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後取得的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7]385號)的規定, 個人對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註:由於表格過大,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