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上壹年度已享受3年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退役士兵,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壹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直至3年期滿。地方財政、稅務、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支持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作為壹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加強部門協調,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註稅收政策的落實情況,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退伍軍人部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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