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局等部門關於九江市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九府廳〔2004〕50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九府廳〔2065〕438+05號)、《九江市教育局關於貫徹& * * *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
持《關於返鄉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市教委〔2009〕11號)《關於貫徹落實
給意見>關於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15號)等文件,切實維護外商和農民工隨遷子女依法平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
2.來九江的人子女是指在學區內從事經營,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有固定住所(房產證、居民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有效證件)的人。
本地戶籍人員子女;或在學區內工作,並按規定簽訂合法就業合同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有固定住所(房產證、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有效證件)。
非本地戶籍人員子女。
3.有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居住證登記的家庭實際地址相對就近統籌安排入學(在潯陽區、九江由
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的小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在潯陽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初中就讀的,由市教育局統壹招生。在廬山區小學、初中就讀的,由廬山區教育局統壹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