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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證的在哪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2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因此,到外縣從事營業稅勞務應到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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