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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中的會計價值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28條第4款:

(四)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確定。

註意是付款總額,所以所謂的租賃費不需要計入財務費用,而是作為付款總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目前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計算總額時要區分稅額和價格。

確定融資分錄後:

借:固定資產247863.25

(根據您的聲明,該金額與您收到的發票金額不符。妳要確定這壹點,把要支付的總額算清楚。)

貸:長期應付款247,863.25

收到87000發票,分錄:

借方:長期應付款74358.97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12641.03

貸款:銀行存款87000元。

將來從發票中收到的付款將被記錄下來。

融資租賃的租賃費應計入原值。

從稅法角度來說,如果把租賃費計入財務費用,就有了發票。這種情況下壹般不需要增加。

但當計入財務費用的金額加上應提折舊的金額超過按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時,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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