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流程的意見》二。創新涉外管理證書管理制度。
(1)完善《外籍管理人員證書》發放範圍的界定。在跨省(以下簡稱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經營的納稅人,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籍經營證明》;納稅人在省級稅務機關轄區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籍經營證明》,由省級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探索外出經營稅收管理信息化。省級稅務機關轄區內跨縣(市)業務需要開具《外籍管理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受理納稅人網上申請,並為其開具電子版《外籍管理證明》;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外管證》電子紙打印和經營場所查驗登記。
(三)延長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籍管理人員證書》的有效期。外管證有效期壹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超過180天的,按合同期確定有效期。